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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
更新时间:2020-02-19
遗嘱

立遗嘱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为对本人身后遗产继承事宜做出安排,本人于 日在 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遗产进行干涉。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就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

6.若有本遗嘱未涉及到的财产,继承人分配应当遵循相亲相爱的原则,友好协商处理。

二、财产及其继承安排

1.房屋

房产地址:

房产证号:

房产的家具、设施:

上述房产以及所列明的屋内家具设施),在本人去世后,由 继承与所有。

2.汽车

车牌号:

车辆信息:

上述车辆,在本人去世后,由 继承与所有。

3.公司股权

立遗嘱人名下在 公司有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金为 万元),本人去世后该股权归 继承与所有。如公司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回购权的,则该股权的转让款归 继承与所有。

4.银行存款

本人确认有存款约人民币 万元(存于本人 银行账户,以该账户实际余额为准)。本人去世后,该存款归 继承与所有。

5.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等)

立遗嘱人名下有(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价值约人民币 万元,本人去世后, 有价证券归 继承与所有。

6.补充说明

本协议未做特殊说明的财产,按如下方式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

三、遗嘱执行

遗嘱执行人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

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应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继承人承担。

四、其他

本遗嘱一式 份,一份交 ,一份交 ,一份交遗嘱执行人备存,具备同等效力。

五、补充说明


签署时间:


立遗嘱人(签字捺手印):



下列签字的见证人确认:

上述遗嘱经见证人向立遗嘱人详细解释其内容,由立遗嘱人本人签署,立遗嘱人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立遗嘱人本人自愿作出。


签署时间:


代书人(见证人一)(签字):

身份证号:


签署时间:


见证人二(签字):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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