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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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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0-0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简单来说,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法律确定“不理睬”,且该“不理睬”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实务中有哪些具体的情况法院不予受理呢?

例如,一个买卖合同(非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合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明确指出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指定某仲裁委员会管辖处理(这里需明确,指定仲裁委员会管辖一般应明确到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否则,该指定管辖条款存在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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