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定罪和确定基准刑时已经考虑上述情节的,不再适用本条从重处罚。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