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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律师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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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假的,合同就无效吗?
更新时间:2020-02-04

2019年11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在第41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即如果:1.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该条理解,实质是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规则。即在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如果法人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等方式进行举证证明后,则应进一步判断,签订合同之人的身份,如果盖章之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则即便公章是伪造或者与备案章不一致等情形,依然由法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就是,只要签订合同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而加盖的是否为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是否一致,则在所不问,企业法人以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公章为假,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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