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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羊毛党们”可以要求京东继续按优惠券力度发货吗?
更新时间:2020-02-03

京东“羊毛党们”可以要求京东继续按优惠券力度发货吗?

——原标题:京东“羊毛党”,要为他们说说话

2020年新年伊始,许多剁手党在疯狂“买买买”热情下,迎来了京东的意外大礼包,惊叹天下是真的会掉馅饼的!但就在黄粱美梦刚觉醒时,京东声称其因内部员工“误操作”“失误”所以才将优惠券设置错误[1],京东随后修复了“漏洞”,并以优惠券异常为由锁定了未发货订单。但有部分网友反映已收到货,还有部分网友称自己的订单被锁单,单方面的锁定取消,页面显示预约客服已经确认用户不需要此商品,请及时取消订单[2]


随之而来的,网上开始铺天盖地地对“羊毛党”的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或“讨伐”,“羊毛党”甚至被贴上了“蹭小便宜”“不道德”“赚不光彩之利”的标签。当然,也有大部分声音认为“有羊毛不薅白不薅”。


本文试图从法律和法理上对“羊毛党”以及京东的行为进行分析,旨在增添些茶余饭后的关于朴素法律价值观的有趣谈资。至于法律和法理之外,孰对孰错,取决于每个人内心的判断和自身的价值观,并非非黑即白。即将吃瓜,你准备好了吗?


(一) 关于“薅羊毛”

百度百科显示“薅羊毛”现指以年轻人为主的群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各类商家开展的一些优惠活动产生了浓厚兴趣,并专门出现了这样一批人,搜集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各类商家的优惠信息,在网络和朋友圈子中广为传播,这种行为被称作薅(hāo)羊毛。


目前薅羊毛的定义越来越广泛,已经跨出了金融行业的界定,渗透到各个领域,滴滴打车等打车和拼车软件送代金券,美团外卖,饿了么点餐减免活动,百度钱包,免费送话费充流量等诸多活动,都可以称为薅羊毛。[3]


根据上述的定义,“薅羊毛”的行为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商家愿意主动让利,通过优惠券、代金券、甚至补贴倒贴钱[4]等减免的方式吸引用户流量、抢占市场份额,消费者积极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去获取一些商品折扣甚至免费试用的机会,这二者间的双向行为本就是你情我愿,我国法律也不禁止。尤其是近些年,各大互联网电商惯用的“烧钱”模式已经培育了一大批成熟的有“天上会掉馅饼”认知的消费群体,可以说,在广大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概念里,“免费”“大力度折扣”已经成为商家惯用的营销伎俩和手段。

(二) “薅羊毛”赚来的便宜,法律就不保护了吗?——我们来聊聊“合同”

和以往此前“薅羊毛”不同,此次京东“羊毛党”事件闹得沸沸洋洋,舆论原因是京东大张旗鼓地通过各大小媒体、公众号等声明其优惠券设置错误纯属失误,所以之前下单的“羊毛党”购下的商品都不作数。说得通俗点就是:我们之前说好了的条件,大家也达成一致并签了“合同”,现在我突然想反悔了,说我当时谈条件的时候大脑短路了,现在想清楚了,当初承诺的条件本不应该允诺。


那么问题来了:此次被“薅羊毛”行为,京东能否单方“毁约”?京东所谓的内部“失误”,能够构成单方“毁约”的理由?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首先回答“羊毛党”和京东之间是否成立了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果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合同”,则京东在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单方“毁约”或解除合同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5])。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6]一旦“要约”和“承诺”相遇,则“合同”即刻达成(这里通俗解释下“要约”和“承诺”:【1】“要约”就是例如出卖方把商品售价和条件等具体信息都摆出来,然后告诉大家我要以这些条件出售这个商品,你们谁要买的就“吱”一声。【2】“承诺”就是出卖方发出前述要约后,得知消息的买方如果愿意以出卖方提出的全部条件买下这个商品,买方就向出卖方发出“吱”的声音。这个“吱”的行为,就是“承诺”。【3】当出卖方接收到买方“吱”的消息后,则“要约”和“承诺”“相遇”,合同成立)。


(三) “羊毛党”和京东已经达成有效合同了吗?——我想“是的”

京东作为电商,除了受到合同法约束外,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调整[7]。《电子商务法》规定“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电子商务法》规定可知,“羊毛党”自选择货物并提交订单成功后,其与京东之间就成立了有效的合同。而且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如果电商方面以格式条款/合同形式排除合同成立的,那么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可以看出立法者本意更是为了保护广大弱势消费群体(因为他们并没有谈判合同、修改合同的事实权利,如果不接受电商弹出来的协议条款,消费者就无法购物,所以在事实上,消费者毫无合同谈判的余地,只能“用脚投票”即不买了)。


优惠券,作为购买商品并下单的一个环节或条件,他是和商品/服务的其他条件作为一个整体的销售内容,类似一个“销售包”的概念。优惠券的力度,决定了消费者购买到商品/服务的实际价格,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要购买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有时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因素。因此,优惠券的概念被包含在了商品的价格里,是商品的合同价格属性,也是合同内容的必备要素。


至此,我想法律上,“羊毛党”和京东确实已经成立了有效的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更重要的是,优惠券的折扣力度决定最终合同价格,而合同价格又是合同必备要素,因此,优惠券内容也同时被合同确定下来了。


能耐心看到这里的人不多,但是别急,事情还没完。


(四) 京东称其是“失误”,真假难辨。就算真失误,难道就能随意“毁约”吗?

虽然表面上看,“羊毛党”和京东确实成立了有效的合同,但法律上,还是有各种办法可以打破一份“看似”有效的合同。比如,一份合同有效的前提是缔约人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8],若缔约人之一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这份合同就变成了无效的合同(京东就不用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又比如,就算一份合同成立并生效了,但是这份合同的成立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那缔约方将有权请求撤销这份合同[9],合同一旦撤销,京东也不用继续履行发货义务。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合同无效或可以被撤销[10],京东就战胜了“羊毛党”,不用再发货了。


(i) 真实意思表示VS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

如果把公司比作一个人,那么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就可以看作是人体的各组织器官或肢体,通常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管理层[11]可以理解为人体的大脑,而具体执行的下属部门理解为肢体器官。假设大脑希望作出的指令是“向左走”,但肢体却因脑回路短路或神经传导发生问题等原因,作出了“向右走”的行为,这就发生了“想的”和“做的”不一致的情况(口嫌体正直)。这时候,确实可以说身体执行发生了“失误”(因为肢体不会思考,没有自己的意思和意志,所以真实意思表示以“大脑”所希望的那样为准)。


但是以上情况,在一个正常的旁人看来,这个口嫌体正直的人(简称“人”)确实是“向右走”了,而旁人也不可能知道这个“人”的大脑原来发出的指令是“向左走”,旁人对这个“人”作出的反应肯定也是依据其“向右走”的行为。因此为了保护旁人(旁人代表一切公众和公众利益)的利益,法律制度上推定肢体的实际执行效果(即“向右走”)就当然代表了这“人”的实际想法/真实意思,这在法理上称为“信赖利益保护”。


回到此次争议,假定京东发放优惠券的部门和管理层原本的意思确实相悖,发生了执行失误,但作为消费者并不知道京东管理层原本的真实意思是什么,他们看到的只是屏幕上显示的各种无门槛优惠券,以及将商品添加进购物车后,实际发生的购物金额的减免。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及公众的信赖利益,不管京东的实际执行是否和管理层本意相悖,都应当推定京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消费者看到的为准,即实际优惠券发放情况。


从公司法角度说,公司的行为分为对内效力及对外效力,尽管对于公司内部,全体公司的人都知道且认可“管理层”原本的优惠券制度,但是对外效力上,消费者只能看到执行部门发布的官宣优惠券的使用规则,因此哪怕对内和对外的情况不一致,对于消费者生效的规则也应当是官宣出来的优惠券规则。


(ii) “失误”能否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重大误解

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背景、环境、语境、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等综合因素考虑和判断,因此就算完全相同的客观事件在不同的情境下,也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认定结果。


举个栗子,隔壁老王到一家高档奢侈品家居店购物,全场商品单价就没有低于1000元的,最后老王选购了一个马克杯,上面的标签贴了99元一个(但同样的马克杯在商店里的统一售价标价为1999元),由于收银员是新来的没有经验,就按杯子上的标签价99元的价格和老王结算了,商店事后发现了,称商店和老王之间关于这个杯子的买卖价格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例子1


类似事件,隔壁老王也到一家高档奢侈品家居店购物,全场商品单价原件也没有低于1000元的,但是商家在搞年终大促或清仓甩卖,最后老王选购了一个马克杯,上面的标签贴了“折扣价:99元”一个(同样的马克杯在商店里的统一售价原价标价也为1999元),最终收银员同样是按杯子上的标签价99元的价格和老王结算了,商店事后发现了,称尽管商店有折扣活动,但折扣价应为199元而非99元,商家同样称其与老王之间关于这个杯子的买卖价格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例子2


在上述2个例子中,例子1能成立“重大误解”的可能性显然更大一些,而例子2能否构成“重大误解”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因为两个例子中的不同情形在于:有无促销的情景。


例子1中,商店没有促销活动,通过其他商品的价格定位老王也能大致感受、了解到这家店的商品定位和价格,而且其他同样的杯子标价也为1999元,因此老王大概率是清楚他不可能以99元的价格在这家店买到这款杯子,就算老王真的不知道商品整体定位及定价,只是碰巧拿到了那只99元的杯子并结算了,结合整个销售情景和其他客观环境的标价,也应当推定一个正常人知道其不可能以99元的价格在这家店买到这款杯子。


例子2是在商家促销甚至清仓的情形下本来就存在折扣,只是折扣力度大小的问题,很多商家为了尽快清仓、减少仓储成本、节约人工搬运费用等考虑,也不排除通过对某些特定商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进行促销处理。在特定的促销场景下,老王对于折扣力度的判断,完全仅能基于杯子上的单个标签(假定同款杯子全售清,没有同款杯子的促销价参照),因此老王是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相信可以以99元的促销价买到这款杯子的,这种情形下,很难说能构成“重大误解”。


回到本次“羊毛党”争议,如本文开头所述,我国消费者近年来已经培育出了“天上会掉馅饼”消费认知,以及“免费”“大力度折扣”已经成为消费者习以为常的商家营销伎俩和手段。也正基于此,普通消费者客观上是很难判断商家多少折扣力度才是合理的、正常的(买一赠一的优惠、消费积分可抵现金无门槛使用、加购1元换购商品等等大折扣力度都不罕见)。如果每个商家在搞完促销活动之后都可以声称自己“失误”、存在“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无异于前期将审查商家有没有失误、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调查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此种规则后果可想而知,将打破促销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以后商家都可以随意单方撤销合同,只要大张旗鼓地称其存在“失误”和“重大误解”。


(五) 文末寄语

写了这么多,想说的其实就是一个观点:京东和“羊毛党”之间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京东不管是内部组织管理不当导致外部官宣错误、还是欲以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这些理由都不宜成立。


京东“羊毛党”事件后,我想京东的法务和风控应该有得忙了,不仅忙着处理公司“家务事”,还要忙着补各种声明和合规政策。试想如果“羊毛党”在使用优惠券之前,曾经点击同意过类似于优惠券使用规则的声明和须知,且该声明中也正确、完整体现了公司“管理层”的真正意思,就算优惠券的设置出现了bug、和声明的内容相悖,也好有个声明作为兜底辩白的法律依据。

(说句不恰当的玩笑话,下次有“薅羊毛”这种好事,记得通知本博主,欢迎添加以下微信拉我入群)


[1] 网传,京东商城因为优惠券设置错误,原先需要满千元才能使用的200元满减优惠券被项目组设置成无门槛,导致用户可以较低价格甚至 0 元购买小家电,基本200 以内的商品都是 0 元至几十元,导致羊毛党疯狂下单。京东损失约7000万元。

[2] 来源于网络新闻。https://www.sohu.com/a/366760694_120244603

[3] https://baike.baidu.com/item/薅羊毛/4494833?fr=aladdin

[4] 假设不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0] 法律上,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有“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状态,“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一经撤销,则自始无效,如果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将从“效力待定”的状态变成“有效”。

[11] 为降低阅读和大众理解门槛,在此不做精细区分和讨论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组织架构所可能代表的不同立场问题,故假设立场全部相同和一致,称为“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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