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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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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险可以免除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吗?
更新时间:2020-01-19

2016年5月8日,朱某与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招聘朱某为船员,该公司负责为朱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是,该公司并没有为朱某购买社保。2018 年 2月8日,朱某等10名船员被派遣进行远海捕鱼作业轮船在某海域遇险侧翻。2018年 3月1日,朱某被救援队打捞确认死亡。人保公司向朱某父母支付了朱某身故赔偿金50万元。请问: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吗?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该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该公司为朱某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是该公司为朱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此外,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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