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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琪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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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谁来承担
更新时间:2020-01-06


一、 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义务应由受让股东承担,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权人不再承担出资责任。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是有关瑕疵股权转让的规定,而瑕疵股权转让并不等同于出资期限未届满而进行的股权转让,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违背规定的出资期限,违反出资及时性原则的一种出资形式,如:出资不实、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等;而后者是合法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未届期,部分出资款没有进行缴付,在利益享有上并不全面而己,但依旧是公司股东,股东资格没有瑕疵,股权可以进行转让。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前,尽管股东缴付没有完全,但这样的股权属于出资状况无瑕疵的股权,可以实施转让。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受让这样的股权并不是只享有权利,而是需要同时承担按期缴纳出资并缴纳足额的义务。由此可知出让人按照公司章程、股权交易合同完成本期应出资部分后不应该再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后续出资义务应由受让人承担。股权转让后在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后,出让人成功退出公司。

因此,股权转让的双方特别是受让方股东,应当格外重视受让股权所对应的出资实缴情况,对股权受让价格作出审慎判断。同时,如果受让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尚未完成,需要结合公司章程规定来判断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如果出资期限已届满,应当要求原股东完成实缴后再进行受让;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须关注和明确该部分出资义务应由谁来完成,并在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以避免未来不必要之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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