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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单位因员工绩效考核排名末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20-01-06


【案例回顾】

2016年9月1日,张某与某葡萄酒销售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销售经理。2017年开始,葡萄酒公司销售岗位开始实行绩效考核,2018年1月,葡萄酒公司以张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为由,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葡萄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葡萄酒公司则认为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并不违法,通过考核张某排名末位,证明其个人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答】

1、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对于销售岗位实行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潜在能力,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该制度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则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见当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履行法定程序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绩效排名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绩效考核只是对员工之间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横向比较,并不是对员工个人能力是否胜任工作的客观评价,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总会有人排名末位,因此不能说排名末位就是不能胜任工作,葡萄酒公司以张某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葡萄酒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张某要求葡萄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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