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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女职工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能不离职吗?
更新时间:2020-01-06


【案情回顾】

2010年3月11日,张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10日到期。2012年4月21日,该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一次性给付张某3万元补偿金,张某同意,与该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张某于6月1日正式离职。5月12日,张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个月,随即反悔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不同意,张某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1、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2、该公司能否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并支付了张某一定的补偿金,所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有效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可见,法律未规定女员工怀孕期间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广告公司与张某是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是经过张某自己同意的,因此,不论张某怀孕是在签订协议前,还是在签订协议后,此协议都是有效的,广告公司可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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