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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员工因家暴被拘留,公司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吗?
更新时间:2020-01-06

【案情回顾】

张某是某食品加工公司技术部的部长,2011年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21日,张某因家暴自己的妻子,被当地的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及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以自己家中有急事为由向公司请假七天,公司以请假理由不充分为由,未批准张某的请假。3月29日,张某回到公司上班,并说明了请假的真实理由。公司以张某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1)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影响极坏的:(2)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拘留,劳教及其他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认为这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外的事情,公司不能因此和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因沟通未果,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1、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能否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外的行为?

2、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外的行为进行合理要求。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发生“(1)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影响极坏的:(2)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拘留,劳教及其他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时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单位的规定制度有效,员工应该遵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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