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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20-01-06

【案情回顾】

2015年张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任甲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4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张某在24个月内不得到有竞争业务的同类单位工作,或者自设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张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甲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经济补偿标准为4000元。若张某违反约定,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同到期后,张某离开甲公司,一直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但甲公司从2018年6月起未支付补偿金,张某多次催要,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

【律师解答】

1.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所欠的补偿金,同时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月支付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离职后,一直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张某有权利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补偿金,并且要求甲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剩余补偿金。

2.张某也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补偿金,同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已经拖欠张某6个月的补偿金,张某可以主张甲公司支付拖欠的6个月补偿金,同时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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