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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既有人保又有物保,保证人如何担责?
更新时间:2020-01-06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1日, 付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到期利息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付某提供了自己价值80万的房子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付某的好友何某作为保证人为该债务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2017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付某迟迟未还款,王某找到保证人何某,要求何某支付到期的借款本息,但何某认为王某应当先根据抵押合同要求债务人付某承担责任,因此拒绝由自己先承担保证责任,后王某将付某与何某起诉至法院。

【作者解答】

1、本案中王某应先就该抵押房屋的担保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房子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并且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此时债权人王某应先就债务人付某提供的物的担保即该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不能清偿的部分再由保证人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中若王某放弃抵押权,保证人在该放弃抵押权范围内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在本案中若王某放弃该房屋的抵押权,保证人何某在王某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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