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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抵押还是质押,无权占有还是有权占有?
更新时间:2020-01-06


案情回顾

张某因欠王某工程款,于2018年9月11日向王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因欠王某工程款,现将本人所有的大众车一辆(车号:冀:CXXXXX)暂时抵押给张某,待将欠王某工程款结清时,王某将车辆归还给张某,张某当场向王某交付了车钥匙及车辆事后张某不仅未给王某结算工程款,且认为自己将车辆抵押给王某,王某无权占有车辆将车辆返还给张某王某认为双方是质押,结清工程款前张某无权要求归还车辆。

【律师分析】

1、张某具有质押的意思,应认定为质押

抵押和质押均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张某向王某出具《证明》虽书写为“抵押”,但结合《证明》待将欠王某工程款结清时,王某将车辆归还给张某”的表述以及张某当场向王某交付车辆的事实,能够认定某就争议车辆具有质押的意思,应认定为质押。

2、王某属于有权占有结清工程款前张某无权请求返还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张某已将争议车辆交付王某,王某实际占有争议车辆,质权设立。王某因质权占有争议车辆,系有权占有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张某虽为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但王某基于质权占有争议车辆,并不是无权占有,结清工程款前张某没有权利请求王某返还争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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