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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股权抵顶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0-01-06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8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李四向张三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按月计息,双方又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李四若不能偿还借款,自愿用其持有的A有限公司20%的股权抵顶张三的借款本金。对于拖欠的利息单独计算”。合同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150万元借款,但到期后李四并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李四还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若不能偿还则以李四持有的A有限公司的20%股权抵顶借款本金。

【作者解答】

1、双方签订的股权抵顶债务的约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法律禁止流质条款,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李四若不能偿还借款,自愿用其持有的A有限公司20%的股权抵顶张三的借款本金。”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签订的股权抵顶债务的约定无效。

2、该条款无效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股权抵顶债务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本案所涉质权合法设立,只是张三不能依流质条款约定直接取得本案争议股权。李四不履行到期债务,张三可以与李四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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