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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20-01-06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货款总计45万元,并约定B公司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支付货款。同年11月1日B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三个月后A公司多次催要该笔货款,B公司均以经营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拒绝支付。但A公司在催讨过程中得知,C公司尚欠B公司50万货款未清偿,且履行期限已于2016年8月届满,于是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C公司支付欠款45万元。

【作者解答】

1、A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起诉C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因为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致使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对A公司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所以A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C公司。债权人A公司为原告,次债务人C公司为被告,债务人B公司为第三人。

2、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那些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案中,债权人A公司对B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B公司既不能向A公司清偿债务,又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C公司主张债权,所以A公司符合上述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3、哪些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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