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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一车数卖时,买家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20-01-03


【案情回顾】

张三有一辆小轿车欲出卖,李四向张三求购,张三同意,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向张三支付了10%车款。合同约定1个月后李四缴清车款,张三交付车辆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签订合同后3天,王五在不知张三和李四交易的情况下,向张三提出以高于李四出价50%的价格购买该车辆,张三同意并当即为王五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同时约定20天后王五缴清购车款时张三交付车辆。之后东窗事发,李四和王五都知晓了张三一车二卖的事实。于是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张三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王五也诉至法院要求张三继续履行与自己签订的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张三虽与李四签订合同并收取部分价款,但是并未交付标的物,故张三仍有车辆所有权。而王五虽与张三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张三也未将车辆交付给王五,故车辆所有权也未转移。在本案中,虽然张三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但张三仍然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二)项:“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张三一车数卖,且李四和王五均未受领交付,而二人均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王五先行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故法院将会支持王五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李四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四与张三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且合同没有可认定无效的情形,因张三已将车辆过户登记至王五名下,导致李四无法按合同约定取车辆所有权,根据上述规定,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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