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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定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20-01-03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1日,张某入职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创意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8年4月张某与同事王某相恋,并于201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公司了解这一情况后,人事部经理找二人谈话,要求两人中必须有一个离开公司,因为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二人认为公司规定不合理,均拒绝辞职。当月二人均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和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解答】

1、公司规定员工间禁止恋爱、结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可见,婚姻自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均不得加以干涉,公司关于禁止员工间恋爱、结婚的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张某和王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张某和王某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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