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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场是否有权以丢东西为由搜身?
更新时间:2020-01-03


【案情回顾】

元旦期间,张某想购买一对耳钉,到首饰店挑选,但没选到合适的,于是想离开。张某正要离开时,店员称店内丢失一对耳钉,怀疑是张某偷拿,要求检查张某的背包和口袋,不配合检查就不得离开。由于店员人数较多,张某无奈之下只得让店员搜查了背包和口袋,结果并未发现丢失的耳钉,张某觉得尊严受损,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1.商场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商场对张某强制搜身,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将张某按照小偷对待,侵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

2.张某可以要求商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可以要求商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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