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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配偶居住权的保护
更新时间:2020-01-02


【案情回顾】

张三年龄70岁,名下一处房产张三一个女儿张华,张华为张三雇佣住家保姆张三保姆李红朝夕相处中产生了感情,二人登记结婚,张三与李红签订一份协议,保证李红在张三过世后,能一直居住,协议约定:“李红享有张三房产的居住权无论任何人继承此房产,李红均可以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并且可以居住在一个独立房间内任何人不能要求李红搬离房屋,但李红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房屋,一旦李红自己搬离此房李红不再享有居住权张三同时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房屋由张华继承,但要保障李红的居住权至李红死亡时止。张三死亡,张华继承该房屋,李红要求张华履行张三与李红签订的协议,保障李红的居住权,张华认为该合同无效,李红依据此合同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居住权法院会支持李红的请求吗?

【律师解答】

1张三与李红签订的协议有效

张三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使用权作出安排,张三与李红的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基于特殊身份产生的居住权应当受法律保护。

2、李红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张三在生前对财产作出处理,是张三行使物权的一种方式,任何人不能妨碍张三的物权。张三去世后,房屋由张华继承,张华虽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张三设定的居住权也应受到保护,张华行使所有权,不能妨碍李红的居住权。

综上所述,李红诉请应当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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