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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能否以不尽夫妻扶养义务为由要回房产
更新时间:2020-01-02

【案情回顾】

赵某与王某离婚,赵某王某的子女均已成年,子女与王某一起生活。赵某与杨某再婚,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赵某的名下。后赵某因中风常年卧床、行动不能自理,但意识清楚,能完整表达自己的意思。杨某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赵某王某的子女和王某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解答】

房屋登记在赵某的名下,是否属于赵某个人房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赵某与杨某婚后购买的房屋,虽仅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亦应认定为赵某、杨某共同共有。

杨某在赵某生病后未尽扶养义务,杨某还能主张房产份额吗?

《婚姻法》与《物权法》均未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丧失其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权益。因此,本案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虽未尽夫妻扶养义务,仍可以配偶身份主张房产共同共有。

赵某王某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杨某失踪吗?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赵某、王某的子女与杨某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申请宣告杨某失踪。

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本人无法到庭,赵某王某的子女能否代理赵某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若赵某因中风确实不能出庭参与与杨某的离婚诉讼,可由赵某出具书面意见(作出与杨某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委托子女作为代理人向法院出具该书面意见,参加开庭。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审理法官通常也会到赵某家中对赵某询问其对于离婚、财产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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