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有限公司向B有限公司供应钢材,B公司逾期不支付货款。实际上B公司因为经营恶化股东间已协议解散,但未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房某为B公司的大股东,害怕连累自己,就抓紧转移自己名下资产,公司的事情能拖就拖,最后公司财产贬值、账目毁损,A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A公司起诉,请求房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公司解散,公司股东害怕波及自己财产,就赶快把自己名下资产统统变卖或者转移了,其实老板你们不用“跑”。
首先,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是财产独立,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出资通俗来说就是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认缴出资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的实缴及认缴资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股东等特定人员应当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特定人员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或特定人员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可以主张股东或特定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中,B公司财产贬值、账目毁损,是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房某未及时组成清算组清算且怠于履行股东义务造成的,A公司可以主张房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