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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章程能否限制或剥夺股东知情权?
更新时间:2020-01-02


【案例回顾】

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设立,张三为该公司股东,持有2.6%的股权。该公司自设立以来经营形势大好,连续几年盈利,却拖欠大量债务。张三因对公司实际情况了解甚少,20187向公司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情况公司以公司章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的,公司可以安排查阅为由拒绝了张三。张三认为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了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张三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作者解答】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该公司现有章程规定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东方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很可能造成股东无法查阅公司账簿,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一种限制甚至是剥夺了股东的这项权利,因此该公司这项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张三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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