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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2020-01-02


【案情回顾】

张三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A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张三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张三所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必须经过董事长的批准。某次张三为了提升业绩,私下向之前从未合作过的B公司采购一批不符合A公司采购标准的货物,并以A公司名义签订了购货合同。后张三因挪用公司公款遭到罢免,A公司主张张三与B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未经过董事长批准,所以合同无效。于是B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法院是否会支持B公司的诉请?A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结合本案案情,张三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着代表公司进行对外事务的职责,B公司在不清楚张三的行为是否超越其权限的情况下,张三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的代表行为是有效的,所以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法院会支持B公司的诉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虽然A公司不能使张三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如果张三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A公司可以要求张三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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