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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0-01-01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 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人身自由是基本的个人权利,也是中国宪法着重保障的基本权利。“收容系”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对人进行思想改造或者行为矫正,但根据现代刑罚的基本价值观,非经正当程序,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能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废止法外施刑的“收容教育”是唯一选择。这一制度的废除,也意味着我国法治在迈向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台阶。这种“保护人身自由”的实质正义目标,和“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序正义理念相结合,才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石。

废止收容教育,不是为卖淫嫖娼张目

这些年,谈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总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这是在为卖淫嫖娼张目,担心卖淫嫖娼会因此反弹。

但其实,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此外,刑法也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坚持程序正义、保障法制统一并行不悖,甚至相辅相成。用“法律”而不是“办法”来追责,不仅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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