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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更新时间:2019-12-31


【案情回顾】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四,李四以合同并非他本人签订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货运代理费。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按照《货运代理合同》支付其货运代理费,并要求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解答】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甲、乙两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时,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三在合同上签字,系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其法律后果由乙公司承受。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三变更为李四,该变更并不影响甲、乙两公司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应继续履行,李四不能以合同并非他本人签订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货运代理费。

3、甲公司只能要求张三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中《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张三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在合同上签字,一方面是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效力及于乙公司,另一方面是以个人身份对甲公司作出连带付款的承诺,是张三个人的意思表示,该承诺的效力仅及于张三本人,而不能约束后一任法定代表人李四,所以甲公司只能要求张三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而不能要求李四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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