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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新合伙人是否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9-12-31

【案情回顾】

A餐馆系张三和李四各出资10万元共同创办的普通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拖欠赵六18万元蔬菜款。后王五要求出资10万元入伙,张三李四依照法定程序,吸纳王五加入了合伙,三人继续共同经营。赵六因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起诉A餐馆偿还欠款18万元,三合伙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五认为自己入伙时间是在欠款之后,而且张三李四隐瞒了欠款事项,故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是赵六向法院起诉。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结合案例情况,王五作为新合伙人,虽然其入伙时间在欠款之后,但仍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所以赵六主张王五和张三李四一起承担18万元债务是合法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之规定,由于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出资比例相同,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平均分担18万元的合伙企业债务,即每人6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规定,如果张三、李四、王五中任何一人实际清偿数额超过6万元,都有权向另两个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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