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河北九度律所律师
河北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0
好评人数
2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责任能力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9-12-31


【案情回顾】

B公司系A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分公司。B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承接某项目,后两公司共同与D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D公司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物料,但一直未付货款。后合作项目因故停止,B公司和乙公司需支付拖欠D公司10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仅有剩余资产20万元可供清偿,B公司仅有剩余资产30万元可供清偿。D公司为了实现债权,要求A公司和甲公司共同承担剩余50万元债务,并向法院起诉。那么,A公司作为B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总公司,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呢?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故乙公司仅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因而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本案中,B公司是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B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A公司虽为B公司的母公司,但与B公司是彼此独立的,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无清偿义务,故D公司要求A公司清偿剩余债务不能得到支持。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乙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法人也就是甲公司承担。因乙公司有20万元资产可用于偿债,则可以乙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甲公司承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B公司和乙公司共同与D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支付货款,两公司系共同债务人,对于债务承担没有明确约定,应对外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两公司内部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分担。因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分公司,乙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甲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