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河北九度律所律师
河北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0
好评人数
2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对外转让条款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12-31


【案情回顾】

张三李四共同创办一家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各享有50%的股权份额。《公司章程》中有一款规定如下:“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不得向同一对象转让超过其股权份额一半的股权,并且每次转让股权时间间隔不得小于六个月”。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李四欲转让自己所持的20%股权份额给王五,经张三同意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修改了股东名册。一个月后李四将剩余30%的股权再次转让给王五。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公司章程》确认李四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

【作者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款实际上是通过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只要公司章程之条款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实行。结合本案例,虽然《公司章程》中的条款限制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于《公司法》中的规定转让条件和方式,但是,并没有实际上剥夺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只是通过限制股权转让条件起到了维护公司“人合性”的作用,故《公司章程》中此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是有效条款。

2、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在本案例中,第一次转让股权时,李四经过张三同意,转让20%的股权给王五,并且办理了工商登记等手续,经股权转让后,王五已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而《公司章程》中仅规定“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相关限制条件,对于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无限制条件。故李四第二次向王五转让股份的行为,实际上仅需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规定即可,不需要考虑其他限制因素。故张三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张三所主张的《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张三忽略了王五第一次受让股权后成为股东的身份转化,使得该限制条款对王五已不再适用,所以李四第二次向王五转让30%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张三只能接受。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