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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债务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19-12-31


【案情回顾】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张三李四以现金出资,各享有40%股权,王五以设备出资享有20%的股权。三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在甲公司设立期间,王五为准备生产以甲公司名义向侯七购买100万元原材料,但仅支付40万元,仍余60万元未支付。后因王五所出资设备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未能取得相关生产的资质,甲公司设立失败。侯七向三人索要60万元余款未果,将三人起诉至法院,但张三李四主张公司未设立是王五的责任,所以应由王五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王五以甲公司名义与侯七签订购买生产原料合同,侯七交付原材料后,甲公司并未支付全部货款,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但问题是甲公司设立失败,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在本案中,王五作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与侯七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三李四的抗辩,仅影响设立公司的三个人的内部责任分担,不影响其三人对60万元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故侯七有权要求三人共同承担60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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