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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限制?
更新时间:2019-12-31


【案情回顾】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应以公司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因此从公司的性质来看,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貌似没有不利影响,某些公司老板利用公司的这一特点,将公司财产转移,一方面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以公司无财产来逃避执行。


那么公司被执行时,法定代表人真的可以这样滋润吗?

当然不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传唤、拘传到法院接受调查。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乘坐飞机、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消费进行限制。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被执行公司失信信息时,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于上网公布的必要信息,对法定代表人个人有一定的曝光效应。

第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被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会首当其冲。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毫无影响,转移、逃避不是办法,诚信经营,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才是公司长久发展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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