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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谁才是真正的公司股东?
更新时间:2019-12-31


【案情回顾】

高某、李某、曾某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A食品有限公司。李某与其妻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友郝某协议约定,由郝某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某,李某与郝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公司于2016年5月成立,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高某、郝某、曾某,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2018年6月,李某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A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律师分析】


1、显名股东是公司真正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情发生变更的,应当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虽然李某与郝某之间有代持股权的协议,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是郝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也是郝某,郝某具有股东资格,是公司真正的股东。李某作为出资人可以向郝某主张投资权益。


2、隐名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与郝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是一种内部民事合同关系,对公司及公司执行机构没有约束力。李某仅凭与郝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变更为公司的股东,还须经A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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