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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能否查阅交易合同
更新时间:2019-12-31

刘某是甲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12%,因公司自2014年成立起就从未向股东分红,刘某认为公司经营和账目存在问题,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权力,遂向甲公司递交了《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要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电子账册、经营过程中签订的交易合同等。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于是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电子账册、经营过程中签订的交易合同,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享有法定知情权,有权按规定程序查阅或复制该法条中所规定的内容。上述案例中,刘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电子账册、经营过程中签订的交易合同,其中原始会计凭证、电子账册、经营过程中签订的交易合同并不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可以查阅的范围内。但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根本目的在于使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股东仅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未必能完全获知公司经营状况,从而使得股东的知情权得不到完全落实。根据《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可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会计凭证形成的重要依据,而会计帐簿又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因此,为使股东切实实现知情权,应充许股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这也是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精神应有之义。

至于刘某能否查阅经营过程中签订的交易合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属于形成公司会计账簿的依据,应赋予股东刘某查阅权;而对未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若支持股东查阅此类交易合同,很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加大,因此不应支持刘某查阅此类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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