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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制度及规定今日起废止
陈奇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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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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