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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投资保护法修订,废止台企审批备案
更新时间:2019-12-29
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做出了修改,以后台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无需因为是台企就必须先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提出申请审批了。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二、删去第八条,即“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三、将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四、删去第十四条。“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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