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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登科律师
湖南-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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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2012年3月施行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更新时间:2012-04-03

我市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最高补偿标准,其合法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700元、500元、300元提高到了1000元、750元、300元。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有删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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