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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7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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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瀚和通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仲裁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2-04-02

摘要:概言之,申请人虽然没有营业性演出资质,但申请人依照合同《协议书》第4.2条的规定,是可以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协办音乐节的,申请人对第三方的协办行为负责,这也符合行业惯例。事实上,申请人邀请了有演出资质的天津艺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来协办音乐节的(取得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临时演出许可证,详见被申请人证据七、证据十),申请人对其行为进行管理和负责。换言之,此次音乐节活动的举办是合法的,是有效的(要不然,也就不会通过蓟县文化局和天津市文化局外事处的行政许可)。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及《确认函》不能片面地仅看合同的主体有无资质就认定无效,更应全面地看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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