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苏某和齐某201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婚前苏某交首付30万元在某小区购买楼房一套,登记在苏某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2019年3月苏某因疾病去世,截止到苏某去世时,夫妻二人共还房屋贷款10万元,还剩余房屋贷款20万元未还清。苏某去世后,苏某父母同齐某就该套房屋的分割问题发生争议,苏某父母认为该房屋登记在苏某名下,是苏某的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齐某则认为自己参与了房屋还贷,理应多分得一部分,那么该房屋应如何继承分割呢?
【律师解答】
1、婚后偿还房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时,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本案中,苏某和齐某婚后共同还贷10万元,假定该10万元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为4万元,则该14万元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齐某有权要求一半即7万元。
2、根据具体情况,该房屋有几种不同的分割方式
第一,如苏某父母及齐某均不愿意偿还剩余贷款,不要房屋所有权,双方可将房屋出售,所得售房款偿还剩余贷款后,应先给付齐某7万元,然后再将剩余房款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苏父、苏母、齐某每人三分之一。
第二,如果由苏某父母取得房屋,则剩余部分房贷由苏某父母偿还,评估房屋价值,假定为81万元,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20万元,则房屋现价值为61万元,减去齐某应得的7万元,剩余54万元由苏某父母和齐某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每人18万元,苏某父母取得房屋,应支付给齐某共计25万元。
第三,如果由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剩余部分房贷由齐某偿还,评估房屋价值,假定为81万元,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20万元,则房屋现价值为61万元,减去齐某应得的7万元,剩余54万元由苏某父母和齐某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每人18万元,齐某取得房屋,应支付给苏某父母共计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