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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个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如何办理登记?
更新时间:2019-12-10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该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那么,如果股东是自然人,以个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否需要办理土地登记?又该如何办理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个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属于出资行为,依法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包括转让登记和名称变更登记,具体实践中,根据所入股企业不同,应办理不同类型的登记。

如果股东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完成向公司的出资,其出资就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个人以其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需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是权利主体的变更,土地使用权属的转移,因此应作转移登记。

如果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仍为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承担独立的责任,个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属的转移,因此,对个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作名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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