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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亮律师
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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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筆記
更新时间:2012-04-01

一、合同

1.合同无效

无资质/超越资质且竣工验收前未取得合规资质/应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仍需参照合同付款

2.解除合同

①承包人→以意思或行动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工期完结且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截止仍未完工/验收不合格且拒绝修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竣工日期:一般为实际竣工验收日→<例外>a.承包人提报验收,发包人拖延的,为提报日;b.发包人验收前使用的,为转移占有日

②发包人→违约不付款/违约不协助/提供的物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

二、钱

1.工程款计算

①工程量以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无签证文件但可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亦可以其他证据确认工程量

②法院支持合同中"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稳健逾期不复视为认可"的约定

③法院不支持固定结算价合同当事人的造价鉴定请求

④垫资

约定为垫资方成立垫资,否则计入工程欠款;约定垫资利息方有利息,否则无利息

⑤扣发工程款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包人拒不修复,可扣除修复费用

2.工程欠款

①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②应付款日

一般为工程交付日→<例外>→如未交付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日→<例外>→如未交付且未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则为起诉日

③实际施工人追欠

实际施工人可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a.法院可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b.发包人责任只在工程价款内

3.法院收缴

无资质而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收入法院可以收缴

三、质量

1.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不修复的,可扣除修复费用→<例外>→发包人验收前使用的,丧失主张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权利

②承包人提供物料、设备不符合强行标准/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应承担过错责任

2.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为不合格

无论合同有效、无效或被解除,对于已经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如果工程质量的验收结果或鉴定结论为合格,发包人都应当付款(无效是参照合同付款);不合格但可修复的,在扣除修复费用后付款;不可修复的方可不付款;因过错行为致损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3.承包人对质量的长期责任

承包人对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在其合理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承包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致损的应当赔偿

4.对于质量争议,发包人可以起诉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

四、程序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实际施工地

2.法院不支持对不确定范围或全部之事实的鉴定请求

3.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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