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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毁约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19-12-04

王先生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商铺,因开发商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于是双方签订《**商铺认购书》,并在认购书中约定了所要购买商铺的座落位置、面积、认购单价,并约定具备销售条件后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于签订认购书当日交纳诚意金10万元。但该地产公司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将王先生预定的该套商铺以每平米高于认购价2000元的价格另行出售,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下王先生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王先生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书》是对未来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预先安排,虽然认购书中对拟购买商铺的位置、价款作了约定,但是还缺少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商铺交付条件等合同成立的其他要素,双方需通过进一步谈判确定后才能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认购书的性质仍是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地产公司在取得销售许可后未按约定与王先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商铺已经被出售给第三人,王先生无法主张继续购买该商铺,而只能要求地产公司返还诚意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地产公司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损失的范围,应以机会损失为基础,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认购书对王先生拟购买商铺的面积、单价等已经作出明确约定,王先生的期待利益已经固化,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王先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而地产公司以每平米高于认购价2000元的价格将商铺另行出售,其通过违约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该利益和王先生的损失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因此法院以地产公司因违约实际获得的差价利益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地产公司违反预约合同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法院判决将地产公司违约所获利益赔偿给守约方王先生,既是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戒,也合理地弥补了王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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