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河北九度律所律师
河北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0
好评人数
2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房屋】城镇户籍子女在父母名下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应归谁所有?
更新时间:2019-12-02

林某从小在农村长大,大学毕业后成功落户城镇。林某的父母在农村老家生活惬意,住着自家的三间瓦房,还有一处面积不小的院子。由于城市环境污染严重,林某打算回家盖几间房子,等老了也回老家居住。在与父母商量过后,林某出资20万在父亲的院子里盖了三间厢房。盖房时皆大欢喜,但是新房建成后该归谁所有,两辈人的意见却完全不同。那么,到底该由谁取得这三间厢房的所有权呢?

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的设立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交付、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合法地建造行为属于物权设立方式的一种。前述案例中,林某父母拥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而林某已经落户城镇,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该宅基地并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虽然林某经过父母同意实际出资建造了房屋,但是其建造行为欠缺合法性,在双方因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时,林某依据出资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该三间厢房的所有权,应该由林某的父母取得,权利取得的基础在于附和。根据民法基础理论,两物发生附和之后,如果能够拆分而不损坏其价值,则拆分后归各自所有;如果拆分将有损其价值,则由原物价值大者获得所有权,并由所有者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两者价值相当,则共同所有。在这个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当然大于建造房屋的价值,所以应当确认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林某父母。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中有特殊地位。其不仅由《物权法》进行调整,也同样由《土地管理法》进行调整。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的享有者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林某以出资建房的形式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完成了附和,但因林某并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林某并不能因出资取得所有权,至于林某在建造过程中的出资,因其建造行为经过了其父母的同意,故林某有权要求父母返还建房出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