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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归谁所有该如何判断?
更新时间:2019-12-0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加,对停车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小区内停车位的权属成为业主和开发商争夺的对象,那么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归谁所有该如何判断呢?根据不同的情况所有权归属也有不同。

小区内的停车位首先分为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

地上车位是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地上停车位权属的确定主要看规划,建筑区划内按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这部分停车位的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地下停车位分为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两种。

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是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在实践中,政府出让地上、地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规、政策已经成熟,而设立地下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规、政策尚未发展完备,仅有部分城市出台了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比如深圳市、郑州市,大部分城市对于对此未作规定,对于依法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可见,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且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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