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人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与刑事辩护
董彦良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58人
辽宁
合伙人律师

董彦良、朱媛姝

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商品房建设项目长期以来作为金融贷款的重要资金洼地,受到政府和金融领域越来越多的监督和关注,这也是律师刑事辩护应当关注到的重点问题,结合笔者办理此类案件经历,对人防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加以汇总整理,并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的思路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人防系统 职务犯罪 特点分析 辩护


商品房建设项目长期以来作为金融贷款的重要资金洼地,受到政府和金融领域越来越多的监督和关注。根据现行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商业用地等公用场所必须建立地下防空设施,如条件不允许可缴纳一定的易地建设费代为建设,而这些环节的审批权全都集中在人防部门。此外,人防部门还负责人防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以及人防宜教、人防设备采购、通信警报建设等工作,在人们的一般印象中,人防系统却是个"冷衙门"。

但近些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 这个不受监管单位重视、大众熟知而遗忘的部门,却成为腐败问题的重灾区。人防系列窝案串案频发,人防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成多发态势发展,由此引发的官员入狱、开发商出逃、楼盘烂尾、金融贷款无力偿还等一些列影响,阻碍了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的运行。因此,如何应对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这一现象成为了一道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人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分析

达到一定规模的民用建筑,在项目报批的过程中必须经过人防办的审批才能顺利动工。一些建筑商为了提高项目利润,千方百计拉拢主管部门负责人员,想方设法减少人防费用的缴纳。本着“能少则少,能拖则拖”的目的,规划部门和房产部门也为了各自部门利益,未有效进行协作配合,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都使得人防渎职案件频发。根据笔者办理的贪污受贿类案件和对现有案例的深入分析,总结出此类案件呈现出的四个特点。

(一)与其他部门犯罪金额相比,涉案金额较大

笔者梳理了近五年来171起人防系统的腐败案件,从这些案件中,不难发现,人防系统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而且呈上升趋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其他党政部门渎职类案件的8-10倍。如同样发生在北京密云区、朝阳区的几起案件中,原系北京市密云区人防局民防服务中心主任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7416万元。相比之下,原北京市密云县某镇人民政府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230万;原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武装部长白某某滥用职权罪272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即涉案金额差距之大可见一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等相关规定,九层以上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人防费1000元,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人防费20元人民币。基于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审批手续时,必须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能修建的则按照每平方米20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目前国内一些成型的一期小区建筑面积均在3-10万平米,人防费总额就在60至200万左右,一些大型小区人防费甚至超过千万。

正是因为有了如此大的利润空间,开发商对人防费动心思,同时基于人防系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边缘化,外部监督比较薄弱,上级部门对下级监督太远,常常满足于听取汇报材料,缺乏对实际情况的了解,这就使得人防办在收费标准确定时,特别是在缓交、免交的情况上,产生了很大操控空间,进而形成犯罪案件。

(二)犯罪多为窝案串案,案件影响面大

2014年开始,人防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层出不穷。2016、2017、2018这三年更被称为腐败的重灾三年。河北保定市仅2014年7月以来人防系统因职务犯罪被立案查办的就达16人,党纪政纪处分12人。温州市检察机关仅2016年一年,立案查办的人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就达20件25人。

从各地查处的人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看,拉拢攀附人防系统工作人员的主体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建筑施工单位和人防设备器材厂家。这些单位虽然数量不多,但往往实力雄厚,通常以大量现金、房产、干股分红等巨额诱惑拉拢相关人员贪腐弄权,容易建立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和利益同盟。

一些地方的人防部门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和相互制约机制缺失等问题,再加上人防办组织机构不大,人防工程批建、物资管理、军地共建等业务带有一定保密要求,在“隐形外衣”的保护下,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一些腐败分子搞所谓的“利益均沾”,经济上相互牵连,使腐败问题暴露难、发现难,容易发生窝案串案。

目前这类案件的刑事追责,虽然判决书绝大多数只追究了一个犯罪嫌疑人,但由此揭出了犯罪链条却极为庞大,表现在单位负责人之间、重要岗位人员之间、领导与财务人员之间、上级领导与下属单位负责人之间、开发商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容易形成一套稳固的犯罪利益链条,包括发改委、国土管理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构成渎职犯罪,造成人防系统领域职务犯罪关联性犯罪、共同犯罪较多的现象,甚至案件涉及到市、县政府的一把手。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涉及罪名相对集中

从近年来百余起人防系统腐败案件中,不难发现,人防系统腐败案件手段多样化,但相对固定,罪名也相对集中。主要是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其中以受贿罪为主,滥用职权罪往往与受贿罪相伴生。

落马的干部大多栽在了人防项目审批和易地建设费缴纳这个环节。如原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某通过党组会缓建人防工程及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致国家实际损失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28500791.25元;原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万元,数额巨大;原秦皇岛市卢龙县人防办主任周志军、县住建局副局长董伟等人,履职不到位,造成该县两个商业、住宅项目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建,使2310000余元的易地建设费欠缴;原邯郸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陈某某违规出具地下室用途变更证明,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90万余元。


从手段上看,贪污罪的主要手段是虚增虚报,如虚增虚构工程费规划编制费、人防标志标牌购买费等,在报账列支后,再从合作企业将虚增的钱款以现金的方式拿回并私分,一般不走银行转账方式。受贿罪的主要手段则是低买高卖、伪造借据、以发票报销形式收受人防设备回扣,接受旅游住宿、烟酒礼品甚至直接收受现金,形式多样,犯罪手段隐蔽,且涉案人员还以其他各种名义受贿、索贿。

此外,有些人员涉嫌违规操作,在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时,私设小金库。如在建人防工程验收过程中,按一定比例收受工程人防施工企业的回扣;到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享受特殊的优惠;以报销费用为名向房地产开发进行索贿;以介绍人防设计业务为名受贿等等。

实践中,人防系统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地牵线搭桥,为一些人防设计院的设计人员介绍某楼盘的人防工程项目,从而收取设计人员所给予的“感谢费”的现象屡见不鲜。

(四)监察委介入调查,嫌疑人配合度高,从轻减轻情节较多

针对贪污受贿类案件大部分由监察委主要侦查,检察院协同办理的现状,嫌疑人在被监察委留置期间,为争取宽大处理的政策和避免监察委深度审查,牵连相关人员的情况,在供述时大多采取了如实供述,甚至对其他人的犯罪进行揭发检举,可能构成立功的情节。

因此,在量刑时,认定坦白、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况比其他类型的犯罪要更多,在量刑上也呈现出“严审轻判”的特点。如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某某滥用职权罪案,涉案金额79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二、人防系统职务犯罪辩护思路

从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出现的人防系统职务犯罪的辩护角度来看,主要的辩护理由和角度包含有几下五类。

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在辩护方向和技巧上,笔者整理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受贿罪在收到金钱事实稳定的前提下,在每一笔金额是否认定为受贿上进行考量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监察委(纪委)的介入调查,导致嫌疑人在侦查供述时交代的内容比较详实,在受贿罪方面证据基本能够形成相互印证,但受贿罪可以从是否形成借贷、赠与关系的基础上着手。如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任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的刘某某受贿案件中,对开发商对其给与1.2万元款项的认定上,由于两人早有交往,且该款项并无证据证明具有行贿目的,因此未认定为受贿罪犯罪数额;又如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人防办主任王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中个,对开发商对嫌疑人购买房屋的优惠,公诉时也按照受贿金额起诉,但最终未认定。所以,正是由于受贿罪的量刑严格按犯罪金额来认定,因此每一笔受贿罪的金额都会对量刑起到一定作用,我们辩护中可以重点对上述类型的金额进行考量。

(二)对国有资产的登记造册或实际占有,会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有重大影响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第十三条规定“凡属于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应由占有、使用其资产的单位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因此,对尚未列入国有资产名录的抵顶人防费的房产,我们要核实其实际使用状态。在一些案件中,虽然没有登记造册,但人防办已实际接收,并将出租的租金上交财政,对于这类的抵顶房产,可以考虑认定为实际占用,不认为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尤其是在现在可以实现过户时,这部分数额应当从滥用职权罪中摘离出来。实际上,部分房产无法过户到人防办名下,一方面原因在于人防办没有过户所需的税款来源,致使只“只收房,不过户”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是否进过司法程序就是滥用职权类犯罪能否成立的关键

针对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该县人防办曾经对部分拖欠人防费的开发商进行了民事诉讼,并进行到执行程序,但由于开发商确实无力偿还,处于终止本次执行的状态。因此,司法程序是否启动,是对案件是否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重要因素,走司法程序,那么人防办就履行了其职责,不再构成犯罪。

结语

在当今和平时代,人防办看似与民众关系不大,很容易被人们忽略遗忘,但人防工作又和千家万户的安居密不可分。我们既要深入分析人防系统突出的腐败问题和特点,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也要做好人防系统的刑事辩护和警示教育工作,保障房地产等金融体系相关领域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蒋宪平:《人防系统权力运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探索与研究》,2013年

2】刘璇:《人防系统领域职务犯罪带来的几点法律思考》经济与法,2014年

3】徐丹:《山东省人防系统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研究》,山东师范大学,2015年

4】《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多起窝串案 人防工程审批权怎成了生意经?》,载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9/07/id/4208902.shtml ,于2019年10月8日访问

5】《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部门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载http://www.gdccad.gov.cn/news/show-1800.html,2019年10月8日访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民商事诉讼案件点滴心得
309人浏览
刑事案件心得体会
828人浏览
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1091人浏览
律师从业几年心得
184人浏览
律师执业发展心得体会
449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