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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房人的配偶作为次贷人,购房人不构成违约
更新时间:2019-11-27

【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李四将房屋出售给张三,同时约定了首付款金额及支付时间,剩余房款申请按揭贷款。张三向银行申请贷款,张三作为主贷人,张三的配偶是共同贷款人,银行审批后同意放贷,张三通知李四继续进行交易,李四得知张三的配偶是共同贷款人,认为多了一个买房人,要求涨价,张三拒绝涨价,双方发生争议。张三是否有违约行为?李四的要求是否有依据?

【律师分析】

1、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2、张三向银行申请房屋按揭贷款,银行要求张三的配偶作为共同贷款人共同还贷,即张三是主贷人,张三的配偶是次贷人。张三及配偶与银行的法律关系是抵押贷款关系,张三是通过按揭贷款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李四,是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一种方式;

3、张三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是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

4、李四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易义务。李四以购房人与贷款人不完全一致为由,认为张三违约,无合同依据。

【扩展链接】

双方交涉后,如李四仍不同意继续进行交易,张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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