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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更新时间:2019-11-27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1、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应认定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起诉之日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有效,不支持退房;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6、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合格的;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8、施工过程中房屋尺寸、层高、朝向、质量标准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开发商未履行通知义务的;

9、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而合同对于如何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10、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履行的;

11、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超过一年,且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12、存在其他可以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或者可撤销的情况的。

总的来说,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前提就是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存在可解除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判断是否满足退房的条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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