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出卖人张三将自有房屋出售给李四,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40万,李四在2018年4月1日前支付30万,剩余10万元办理贷款支付给张三。4月1日前李四未支付30万,张三多次催促,李四仍未支付房款,张三是否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了李四支付30万房款的付款期限是2018年4月1日前,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到期未付款,李四构成违约。但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是否达到解除条件?要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有解除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如果没有约定,要看是否达到法定解除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解除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四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房款,李四未按约定期限付款,且张三多次催告,李四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经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此情形下,张三可以解除合同。
【扩展链接】
1、出卖人请求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如何理解书面通知,请点击【“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解除合同的唯一方式】),《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在异议期内或解除通知到达之后三个月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张三主张李四继续履行合同,能否追究李四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李四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如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迟延支付房款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张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李四应当继续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并向张三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迟延支付房款给张三造成损失的,张三也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