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本律师代理了多起劳动争议纠纷,大部分以调解形式结案,但这其中耗费的司法资源、当事人的精力往往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一起案件从仲裁申请到法院判决,很可能经过仲裁阶段、法院一审阶段、二审、发回重审或申请再审,少则经历个把月,多则要等待几年。当事人无论是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都需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庭。对于仲裁机构及法院,因其职责、审理案件的需要,对争议事实又得一次一次进行审查、核实,甚至是重复的工作。然而,这即是程序的需要,也是实体的要求。这样的一来二去,在很多当事人疲于应对各种环节后,调解或和解成为了必然。
不一样的方式会得到不一样的结果,但结果与成本之间却有相同的衡量标准。利益是否最大化,不只是结果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