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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假意买房,出借人能够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吗?
更新时间:2019-11-25

随着借贷风险增加,信用贷款越来越少,不论是个人借款、商业借款还是网络平台借款,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是担保人。近年来,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担保的行为最为常见。那么此类买卖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呢?

【案情回顾】

2015311日,胡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3个月,月利息3分,其他事项在借款合同中未予约定。同日,胡某同张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胡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幢(该房屋实际价值40万元)卖给张某,约定房屋价款10万元,在胡某不能偿还借款时,须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过户给张某。合同签订后胡某出具了一份收到张某10万元款项的收条,胡某将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交与张某。借款期满后,胡某未能偿还借款,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胡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的诉请能够得到支持么?

【律师解答】

本案中胡某、张某间的纠纷就是买卖作为借贷担保的典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胡某同李某在同一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抵押担保条款的约定,但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胡某不能偿还借款时,须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过户给张某。所以实质上,该《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应是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张某向借款人胡某支付的1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而并非买卖合同价款,并非履行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义务。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在法庭向张某释明后,如果张某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话,法院最终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债权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目的就是想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但是这种担保是不可靠的。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不会产生抵押权效力,也无权请求履行买卖合同。想要借贷更保险,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有还款能力的担保人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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