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花园公寓项目,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乙企业,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至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乙企业一直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甲公司遂以乙企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乙企业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
【作者解答】
1、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乙企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所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乙企业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封顶完成施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所以乙企业有权请求甲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拓展链接】
若工程验收不合格时,乙企业是否还能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时,乙企业应首先对工程进行修复,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甲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可要求乙企业承担修复费用,若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则乙企业无权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