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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能否请求出租人补偿租赁期间装修费用?
河北九度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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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7A中学将八间房屋出租给B英语学校。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先交租金后使用房屋。租赁期间B学校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经A中学同意,投入大量资金对承租房屋进行了三次装修改造,但对装修费用及租期届满后装修费用的补偿未做任何约定。2016117日,A中学向B英语学校发出书面通知称:因A中学加强学校管理需收回出租房屋,自2017年度起该八间房屋不再对外出租。当合同期限届满后,B学校要求A中学对租赁期间装修改造费用进行补偿,A中学拒绝。B学校诉至法院。

【作者解答】

B学校无权要求A中学对装修改造费用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承租人B学校虽然在装修前取得了出租人A中学的同意,但双方对装修费用及租期届满后装修费用的补偿未做任何约定,所以租期届满后B学校请求A中学补偿其租赁期间的装修费用,不能得到支持。

【拓展链接】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该怎样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该解释,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同,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承担不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时费用如何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租赁期间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一定要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对装修费用或租期届满后有关装饰装修附着物的补偿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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